第一节 世界市场背景下的诸多新要素 (第10/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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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这是个极简略的叙述,笔者的相关思考受到一系列西方历史社会学研究的启发。诸如[英]佩里·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城、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美]托马斯·埃特曼《利维坦的诞生:中世纪及现代欧洲早期的国家与政权建设》(郭台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意]杰奥瓦尼·阿瑞基《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与我们社会的根源》(姚乃强、严维明、韩振荣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等。">
这样一个连锁的逻辑当中可以看到,世界市场构成了任何国家内政外交的外部约束条件,而世界市场本身是超脱于任何国家的控制力之外的。因为每个国家试图控制世界市场的努力,都会被其他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的反应动作所扭曲,最终会均衡出一个事先谁也想不到的结果,从而构成所有国家内政外交的新的外部约束条件。所以,世界市场便是国家间关系的自生秩序的一个基本条件。
对于世界市场,无法控制,只能顺应,借势而为。但是由于世界市场本身始终是在动态变化的,如何借势,也不是能够事先规划得了的,任何规划本身都只不过构成世界市场当中的一个扰动变量而已。这就带来一个结果,想要在世界市场背景下主导世界秩序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其内政与外交层面是高度打通的,这样才能使得外部世界的任何变化都能够比较迅速地反馈为内政层面的调整。或者说,所谓“借势”,并不是事先形成完整的规划,因为规划本身就会使得世界市场发生变化,从而令规划失效;而是其内政机制就像是漂浮在世界市场洋面上的一艘小船,放弃了“固定下来才安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其起伏高低与世界市场的波动同步,反倒能够驾驭大海。
英美之所以能够成为其他国家的约束条件,而不是反过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内政与外交是高度连通的,世界市场的波动能够最有效率地反映在其内外两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上。可以说,英美的这种制度机制,使得其最擅长顺应未知的世界市场波动方向,以世界市场作为放大器来放大自己的政策效果,最终推波助澜地借势打势,成为其他国家的外部约束条件。
之所以只有英美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其制度层面的普通法传统。如果将大陆法系的立法主导之法律过程称为“对法律的发明”的话,普通法系下司法主导之法律过程可以称为“对法律的发现”。大陆法系依据一些基本的价值理念为前提,通过严格的立法过程而将其外化为一套系统性的法权体系,并以此来规范具体的行为;初始的价值理念是将所有法律整合起来的核心要素,也是具体的行为获得判断的终极标准,对初始理念的抉择,便是该国制宪时刻的政治决断,是“对法律的发明”的开端,逻辑上来说,政治先于社会,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先在性的规定。普通法系则基于不断的司法过程,将各种案例整合为一套体系化的行为规则,而由于新案例仍在不断地涌现,司法过程需要将新案例与既有案例整合在同一套行为规则当中,法律便始终在发生缓慢的演化,这样法律是被发现的;由于案例可能来自任何微观个体行为,从而法律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整个社会活动过程的一种规范化表达,除了被整合出来的既有行为规则,不预设其他条件以作为判断具体行为的标准,逻辑上来说,社会先于政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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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英国普通法宪政传统的这种独特性,是生活于大陆法系传统当中的国人非常难以体会到的,但这是理解英美政治乃至理解它们对世界秩序的主导能力的核心前提之一。关于英国普通法宪政传统,可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泮伟江《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李筠《英国国家建构论纲》,载《大观》第七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
这样一种制度特征,使得大英帝国的扩张,首先并不是国家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在大航海时代,各种各样的英国商人、冒险家等都到海外去冒险,遍布世界的英国商人,通过其贸易过程带动着英国法律的对外扩展。这种法律的扩展并不是基于暴力的推广,而是英国商人与异域商人可以遵循各自的法律习惯来界定产权和行为规则,同时他们还会磨合出一个超越于彼此之上、更具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使得双方虽然遵守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却可以有互动的规则基础。这样一种更高的行为规则体系,在司法过程当中也会逐渐被整合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普通法在这里就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具普遍性的程序规则,它具有极强的扩展性——是扩展性,而不是扩张性。于是,英国的法律随着商人不断往外走而不断地演化。
英国商人在海外逐渐形成的这些利益,拓展出来的贸易空间,通常是由商人自治团体自力保护的,他们也不愿意国家在里面插手。直到自治团体的自力保护无力为继了,他们才会转向国家要求其出面提供保护,也就是要求国家派遣军队。但军队的出动需要得到英国议会的批准,而议会是各种各样不同利益团体进行辩论博弈的场所,海外商人必须参与到这种辩论过程当中,游说议会投票支持自己的利益。国家可以对外投放的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只有在海外有足够大利益的商人群体,才会动用足够多的资源来游说议会支持自己的主张。一旦游说成功,此一海外利益就会被界定为国家利益,国家就会派遣军队进行保护;游说不成功,则该商人群体在海外还是自生自灭。被派出的英国军队,并不是要来强迫对手方接受它的意志,而是用来保证当初达成的共同行为规则获得遵守;倘若对手方拒绝遵守,则军队会强迫其遵守。这一系列共同行为规则是在贸易过程当中逐渐形成的,而现代世界的贸易首要依靠的是海路,统治着海洋的大英帝国海军,就此成为演化中的世界普遍贸易规则的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