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明的冲突”与普遍秩序的演化 (第4/10页)
施展提示您:看后求收藏(春雷小说clqcjtz.com),接着再看更方便。
所以,极端主义在今天对世界构成了一个深刻的挑战,其外化出来的行为在表现为恐怖主义的时候,是容易被征服的,因为文明世界的力量对野蛮有压倒性优势;但剥去恐怖主义的外衣,其内里所蕴含的精神挑战,才是现代世界所要面临的真正挑战。这将逼迫着现代世界去追问更本质性的问题:权利、自由与正义的本质究竟是什么?<span
class="mark"
title="笔者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深受与“大观”学术小组诸位同仁的讨论之惠。">
<span
class="bold">二、奥古斯丁秩序的二阶属性
普遍人权政治与普遍阶级政治,其普遍主义取向在原则上来说都可以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给出覆盖所有人的秩序安排,因为它们都找到了不以宗教为前提的某种政治基础——或是基于道德自主性的个人主体,或是基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阶级主体。而以宗教为基本前提的政治,虽然也有普遍主义取向,事实上却无法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覆盖所有人。这带来一个结果,在普遍阶级政治自我瓦解之后,所谓“文明的冲突”并不会将世界秩序引入下一种摩尼教秩序甚或多神秩序,而只会以普遍人权政治为基础转化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的结构。<span
class="mark"
title="所谓普遍人权政治,是一种法权秩序;所谓奥古斯丁秩序,是描述给定法权秩序是如何定义自身与自身之外的空间的一种观念。可以说,“奥古斯丁秩序”是普遍人权政治的一种属性,但它与普遍人权政治不是一回事。">因为任何以文明/宗教为基础构建的秩序想象,都无法给出能够覆盖非信徒的现实的秩序安排,不足以与普遍人权政治相并立。
原则上来说,普遍人权政治对于自由与正义的承诺,只应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来兑现,而不关乎实质正义;因为实质正义只能基于信念乃至信仰,相互间无法通约,不同的信仰者之间,只有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才能获得共同生活的基础。或者说,普遍人权政治应致力通过程序正义,来收获“多种实质正义得以共存”这样一种超越于具体实质正义之上的抽象实质正义,我们或可以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名字来名之为“程序实质正义”,可以说这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某种合题。
在“文明的冲突”这样一个背景下,普遍人权政治又呈现出一种二阶属性。其高阶属性便是无关乎具体实质正义、指向全人类的普遍程序正义,它必须被表达为一种普遍法权秩序,以现代的法权技术为基础,才能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扩展性、自治、自洽的法律系统,达成真正的“程序实质正义”。这样一种普遍法权秩序源于西方,其他文化系统中无法内生性地生成;但它是为全人类而存在的,一如现代数学由西方所发明,但属于全人类。然而,让这种法权秩序最初得以生成并拥有活力的精神要素,是内嵌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传统中的,诸如基督教的如下预设——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拥有价值优先性,便是与其他文明有差异的。于是,西方源起的法权秩序中又隐含着一种基督教的文化属性,它有一种将自己扩展到全世界的精神冲动,其动力机制不仅仅源自贸易激励,更源自基督教普世扩展的宗教冲动。这属于普遍人权政治的低阶属性,区别于高阶属性,可称之为“实质程序正义”,喻指它隐含着一种实质正义的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