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明的冲突”与普遍秩序的演化 (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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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bold">1.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空结构变迁
“文明的冲突”可能会呈现为暴力过程;这些暴力本身的法律意涵与政治哲学意涵,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交错下,发生着深刻变迁。
以西方对伊拉克发动的两次海湾战争为例,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国家间的暴力相向,当然属于战争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伊拉克作为一个具有固定空间属性的国家实体,<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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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其行为不是对于普遍人权政治的整体性挑战,而是一个局部性的坏行为,所以海湾战争的政治哲学意涵呈现为一种警察行为;甚至可以说,这种警察行为,其对手并不是伊拉克,而是萨达姆,通过对他的打击而让普遍人权政治的奥古斯丁秩序扩展到伊拉克去——实际扩展后果如何是另一个问题——所以对萨达姆的打击并不是普遍人权政治的自我保卫,而是秩序内部的一种行为矫正。再来看看现代世界(包括一些穆斯林国家在内)对于恐怖主义发起的打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极致呈现伊斯兰国,所占据的物理空间也只是现成事实,并无国际法意义。">所以现代世界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的暴力打击并非战争行为,而是警察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是对普遍人权政治本身发起挑战,并且正因为它们(包括伊斯兰国在内)不具备国家形态,其挑战才不受固定的空间局限,弥散化为一种普遍挑战。从而,打击恐怖主义便是普遍人权政治针对其本质性敌人的暴力行为,是秩序的自我保卫,其政治哲学意义不再是警察行为,而是战争行为。
国际法权秩序以拥有固定领土、人口和宪制的国家为前提,其叙事表达为一种空间结构;奥古斯丁秩序以普遍人权政治的渐次扩展为基本特征,逐渐覆盖所有缺失“善”的地方,这种过程性的叙事包含着一种时间维度。两种秩序的交错,便形成了一种空间性与时间性的深刻张力。
近代早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权秩序,由于对各个国家作了均质化假设,不存在“善”的缺失的问题,其空间性在事实上遮蔽掉了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使得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空间确定性,个体的权利边界在一般情况下也具有确定的明晰性,它们都可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意涵。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几个世纪的积累,已经有了丰富的价值论证和法律工具来处理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但这也一度让人们在理解国际政治上的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定的盲区。
冷战后在国际人权法方面有一系列新的法律进展,诸如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立,又提供了大量重要的司法实践,奥古斯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扩展,并穿透国家主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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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感谢许小亮先生在这方面与笔者的讨论所带来的启发。">这本来是秩序从成熟国家向失败国家的扩展,但是随着恐怖主义通过人员的自由流动而内在于成熟国家本身,失败国家的失序状态开始了一种逆向扩展;成熟国家的空间确定性及个体的权利边界也开始变得暧昧不清,国家主权以另一种方式被穿透,人们对问题的理解也出现了新的盲区,他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与对人权保障的需求之间,开始出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