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5/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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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言简意赅,真实的描绘了刚才赌坊打手打死王小六的事实,看似没问题。
但几个关键性词句一换,却让案件性质大大不同。
大明律:致人身亡,主犯当斩,从犯绞刑,参与谋划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赌坊动手打死王小六的,应当处斩。
在一旁帮忙助威的打手,吊死!
赌坊的老板,要打一百棍,然后流放!
如果换成斗殴,后果远远没有如此严重。
案件还未审判,先给王小六定性成刁民!
分明是捕快和县令狼狈为奸,欺负百姓不懂律例,不懂刑名用词!
果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