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狼狈为奸(栽赃们可能性)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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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强奸,然后再一起杀人灭口。
三,两个男人作案,只不过一个男人心细一点,把绳子打了个花结,又把烟插到了死者的鼻孔中。
四,两个女人作案,女人无法对死者实施强奸,更不可能留下精斑。被害人体内的精斑是以前留下来的。以上是众人分析出的八种可能,当然,如果将其中的条件互相交叉组合一下,还可能有另外的可能,在此不一一赘述了,
在法医陈敏德进来之后,他又提供了一个让人震惊的观点,这又平添了许多可能。
按陈敏德所说,不是判断死者与他人是生前还是死后发生性关系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人与死者发生过性关系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影响侦查方向的关键问题,假如死者生前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话,嫌犯就相当于伪造了死者丽红被人强奸的假象。那么嫌犯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他(她)的目的何在呢?但是,法医陈敏德所假设的情况是否可信呢?因为这毕竟只是法医凭借经验推断出来的,无法得到同一性认定
假如陈敏德的推断是正确的,那么嫌犯为什么要伪造作案现场,这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
像前面所分析的,如果是女性作案的话,由于女性作案者的身体不可能留下精斑,那么就会伪造被强奸的现场。如果作案者是(或有)男性,但是作案时只实施了抢劫和杀人,并没有实施强奸,却用他人的精液伪造强奸现场,那么作案者到底要掩盖什么?大家对于陈敏德的这个推断又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最后一致认为,如果陈敏德的推断属实的话,那么嫌犯这样做不会毫无目的。客观地说,作案者伪造强奸现场非常有可能,因为嫌犯的作案过程比较细致,细致到没有留下任何指纹、鞋印之类的物证,不可能在这种明显会留下铁证的环节上大意。那么,作案者需要掩盖的到底是什么呢?强奸,有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也有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在丽红被杀一案中,如果是陌生人作案,大可不必伪造强奸现场。如果是熟人作案,虽然已经杀了丽红,但仍旧怕公安机关查出些什么,所以故意把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向被人强奸灭口的方向上引。要不然,嫌犯费了这么大的劲,精心伪造这样的一个被强奸现场,意义何在?伪造案发现场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掩饰自己,混淆侦查视线,把侦查机关的视线引向其他人,从而栽赃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