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特殊帝国及其蜕变 (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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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俞菁慧博士做过非常好的案例研究,阐明王安石的保甲法与周礼之间的义理联系。参见俞菁慧《〈周礼〉“比闾什伍”与王安石保甲经制研究》,《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
然而其努力于此注定无法成功。因为宇文泰所面对的是一个多少可比附于周代的军事贵族与门阀豪族所主导的社会,周礼可作为精神资源帮助其整合胡汉。王荆公所面临的则是一个平民社会,诸如保甲法等模仿周礼的对人的齐整管理,无法再呈现出其在宗法制下的伦理面相,只表现为制度性专权;诸如青苗法、市易法这种以金融手段来治理经济的新法,则因一系列必需的法权基础、制度基础的欠缺,而导致“与民争利”的后果,并未导向荆公所期待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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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黄仁宇先生对此评论道:“王安石之设计一言以蔽之,无非使财政片面的商业化。从西方的经验看来,若要此种举措成功,必先具备司法独立之条件。各个人拥有财产与否,他们的权利义务都需明白规划,于是在法律之前举凡遗传、破产、典当、监守自盗、蒙哄欺骗各种事端,全有应付的办法,全无罅隙,不得虚赖。要做到这地步,先又要国际贸易大量地扩充,使交易的数额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之比重,迫致农村组织改组以适应新环境。倘非如此则只有官僚作主,凭己意将各数字翻来覆去的修订,只有与事实相距愈远,亦即仍是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美]黄仁宇:《我相信中国的前途》,中华书局,2015年,第111页。同时他也对此做过充满同情式理解的评论:“宋代官僚固然欠缺今日之眼光,无从洞悉金融经济之管制有待于各种预备工作之就位,而此种条件,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代。然则缺乏这样的眼光,也使他们不敢站在我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43页。">
这样一种结果,自为真正的士君子所不齿,最终,荆公的“伦理、官僚世界”当中的“伦理”,转化为制度性的专权;当中的“官僚”,则转为投机钻营的小人的晋身之途。故在荆公去职后,诸新法多转为奸佞之徒的聚敛之道,新党的理性从为公的事功堕落为谋私的心计。
王荆公变法,初衷在于富国强兵,以应边患。但其结果难免法统对道统的侵蚀,以及官僚团体对于法统的再侵蚀,长此以往,事情必不可收拾。故而司马温公力护祖宗之法,以此来对君主及作为君主意志延伸的官僚形成制约。在君主奉天承运的时代,倘社会中再无诸侯或豪族,则传统所代表的天意是制约君主的唯一力量;传统通过士绅阶层世代传承,他们成为理学的政治、伦理实践的担纲者,维护着自生秩序的民间基础。
可以说,王安石提供了对国家的抽象治理基础,但是当时的治理技术还跟不上。好的治理技术需要有庞大的财政支撑,这又以发达的民间社会力量为前提。司马光对于传统的卫护,保护着自生秩序,提供了发达的民间社会的可能性,却与王安石的治理技术之间形成了尖锐对立。平民社会在实践层面有着对于政治世俗化的需求,但帝国在精神层面的伦理和政治并未分离,这就形成了结构性矛盾。王安石与司马光之间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一个时代的错置。在现代社会,需要有王安石与司马光的并存,但这是以现代经济为前提,现代经济则以一整套的现代法权秩序作为其制度前提;而在现代经济能力与现代法权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司马光最终必定能够胜过王安石,因为钻营之辈的政策难以贯彻始终,最终稳健的力量会成为各种社会力量的普遍选择。
但是在这个选择稳定下来之前,新党旧党之间的政争已经超脱了单纯的政见之争。王荆公、司马温公之政争犹不失君子之风,但其后续者之争则堕入个人意气乃至单纯的争权夺利,政治的水准遂急剧败坏。以致在北境即将出现鼎革巨变之时,中原帝国却既无法理解这个新的格局,反而与新兴的强大蛮族女真合作来打倒业已高度接受中原文化、与己和平共处已历百年的大辽;又无政治担当来履行与女真的海上之盟,每每机会主义行径试图占小便宜,被女真揭露后旋即又百般遮掩,各种反复无常背信弃义,图小利而蹈大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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