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从普遍帝国到普遍人民 (第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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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适用,最初是仅限于基督教国家的,因为这就是基督教国家在不断的战争、商贸等各种互动过程当中,逐渐磨合出来的行为规则。但是随着基督教世界逐渐向外扩张,西方国家力图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非基督教世界去,这就涉及对于国际法的基本法理的理解。从最早的关注跨文明之法律问题的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到格劳秀斯,国际法的早期巨擘们都承认其他文明地区的政治体为国际法主体,从自然法的角度展开其理论叙述,为国际法确立了最初的法理基础。但是随着欧洲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法学家们努力在各种条约之间寻求法理的连贯性,这涉及对于各种具体条约及国际法的法教义学分析,于是西方世界的国际法理念在19世纪中后期逐渐进入到实证法范式,凡是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实证法律秩序当中的国家,便被视作无法有效参与国际法。
仍然取自然法范式的大清,对这样一种变化茫然无觉,导致其在与西方打交道时,对于国际法的新进展及适用性无法获得有效理解。其一度对西方国家在大清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等有损大清现实利益的条约权利不以为意,却对在首都接受对方常驻公使乃至公使觐见皇帝等事情极为抵触。这样一种轻重缓急的划分,自然是与传统帝国的逻辑相符的,领事裁判权等的让与可视作羁縻之道的继续,接受公使则有可能使得帝国的天下秩序崩塌;却根本无法与依凭国际法的西方国家建立恰当的关系,更及大清内部的民刑诸律经常用刑过酷,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观念,所以西方国家遂将大清划入“野蛮人”的国家之列。19世纪后期的世界,西方将各国划分为三种,即文明人(civilized
humanity)的国家,这些国家可获得完全的政治承认,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欧洲和北美国家在此列;野蛮人(barbarous
humanity)的国家,这些国家只能获得部分的政治承认,对应地,也只能部分适用国际法,土耳其、波斯、中国、暹罗、日本等国在此列;未开化人(savage
humanity)的国家,此处的人只能获得自然意义上的人类承认,可成为国际法先占原则下的文明国领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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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第216—220页。有的学者还进一步区分出不完全文明人的国家,中南美洲各国在此列。">
这样一来,不仅仅大清构建了一个二元的外交体系,西方在其国际法秩序进入实证法学范式之后,同样也构建起二元(甚至是多元)的外交体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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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大清对于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这种范式转换完全茫然无知,日本则因派人到西方认真学习国际法而对实证法范式很清楚,并且努力通过对国内法的改革及国际法的实践来摆脱自己的“野蛮国”身份,进而取代大清在东亚的地位。在甲午战争中,日本不仅在战场上击败了大清,更刻意地将自己在战争中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行为通过各方媒体传播出去,又让本国的法学家撰写分析甲午战争之国际法问题的英文和法文的学术文章,在西方进行宣传与传播。依照这些文章的讨论,日本不仅仅已经是国际法的适格的好学生,甚至在战争中还能进一步地形成新的国际法规范,以供西方人参照及适用。这一系列国际法实践及其宣传,与大清形成极为鲜明的对照。经此一役,西方开始愿意承认日本的“文明国”候选资格,并逐渐取消了领事裁判权等,日本终于从国际法意义上成为列强之一,大清则沦为要被西方与日本共同进行文明规训的对象。(参见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第五章《从国际法视角重新看待甲午战争》)大清也是在此之后,才开始从日本学习到实证法范式的国际法,并逐渐摆脱了《万国公法》留下的“性法”之理解,从而重新定位了自身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