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 (第1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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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的法理学结构因此在中国的现代转型当中带来一种新的张力。前文已述,以共产主义为中介,中华民族获得一种实现了多重超越的整体方案,落实为极为复杂与宏阔的历史实践。中华民族所苦苦寻找的“形式因”,却因那种张力的牵引,而始终无法获得一种稳定的空间形态。这使得日常政治中的具体政策丧失了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这些政策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被否定,同样也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被肯定,使得中国的精神世界难以获得有效的表达,也难以形成有建设性的成果。
于共产主义法理学而言,基于其对终极历史时刻的理解与把握,一切空间性的东西被相对化,中华民族作为一种空间性存在也被相对化,无法作为一个自在的存在被理解。但我们反思中国历史再来看当下,可以发现,在中华民族精神现象学进程的几轮大循环中,有着内生的历史目的——实现一个古老帝国作为超大规模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作为世界历史与世界秩序的构成性力量,推动全球秩序的演化,使得人类各大文明获得条件,能够各自兑现其对诸种价值的承诺。这样宏大的内生历史目的,需要普世民族主义才能给出足够大的精神容量,将该目的从潜在发展为现实。共产主义革命作为中国通向普世民族主义的一个必须中介,展开为一段惊心动魄的历史;之后,中华民族内生的历史目的必将超越于既往的历史之上,浮现为一种精神自觉。
宪法典叙事是对时间维度的取消,共产主义叙事则是对空间维度的取消,而真实的历史是在时间与空间的双重维度中展开的。这两种进路的相互对峙与相互激发,能够把历史感重新带回来。因此,共产主义法理学所内蕴的巨大内在张力,必将激发一个更加深刻而伟大的历史过程,中国的精神世界将完成再一次的自我超越,表达出这个民族对其世界历史意义的精神自觉,表达出其形式因,作为一个世界历史民族,实现此自由民族的自我立宪。这一更加伟大的历史过程,内蕴在中国历史的精神现象学结构当中,也内蕴在当初共产主义革命的潜在历史逻辑当中;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意义将通过自我超越而自我实现,获得其真正的历史地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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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周林刚先生与翟志勇先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诸部宪法所做的法理学研究,在这方面极富启发性。周林刚提出,从1954年宪法到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时间性。不是说这些宪法前后相继呈现出的时间性序列,而是说中国的制宪过程本身应该是在一个“历史时间”中完成,而不可能是在一个“历史时刻”中完成。这四部宪法的前后相续,呈现出的是这个统一的历史时间的过程,四部宪法只是四个环节而已。这个“历史时间”在当下呈现为一个民族通过一个普遍的阶级完成自我锻造,它在未来指向一个自觉了的人民的自我制宪。这样一种理解,与笔者在前文(第六章第四节第三小节)谈到的——中国在1949年之后的身份决断是通过海、陆方面的几场战争,在一种绵延的“历史时间”中,而非在一瞬性的“历史时刻”中完成——是从不同角度走向相同的结论。参见周林刚《中国宪法序言正当化修辞的时间意识》,《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我国宪法上的专政概念和平等原则》,《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基本法的理念:论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传统》(未刊稿)。">
翟志勇则在一个系列论文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诸部宪法的内部法理结构,做了极为清晰的梳理,并在此过程中隐隐呈现出这样的一个“历史时间”。参见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人民主权是一种法权结构与公民行动》,《学术月刊》2013年第10期;《最高国务会议与“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宪法序言中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