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球治理秩序之变迁 (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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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Indians”,
compiled
in
Political
Writings,
《维多利亚政治著作选》[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格劳秀斯(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马忠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都是基于对财产权、贸易权的论证及保护而展开其国际法论证的。">“双循环”结构从原有贸易体系中生成,这一过程所引发的变革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要议题。今天人们所关注的新兴市场国家问题,很大一部分其实就是这个问题,比如“二十国峰会”机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改革、新启动的各种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区域贸易自由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都是如此。这些改革旨在适应新的商业循环的冲击,其中一部分是防守型的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产地认证、制造过程可追溯原则等等;一部分是开创型的安排,例如几大国际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的国际化条款。
还有一些探讨以更大的方式打开了人们的想象力。例如,在国际贸易谈判中,有人提出新的原则,主张对企业或个人赋予更大的权利,使其可以对主权国家进行民事诉讼。这种原则虽仍未成为现实,但此种考虑中包含着一种重要的努力,即,以微观经济体为载体的贸易过程,通过其自我演化,来超越主权民族国家所割裂的空间结构,将被遗忘已久的时间维度带回到政治视野中。这种演化性的时间观因其基于具体的微观实践,故而也不同于纯粹基于理念的时间观。这样一种带回时间维度的努力,虽然由于国际政治的原因暂时被压制了,但从长线看,它是个必然的演化方向。
类似的诉讼权利的安排,在WTO已初显端倪,从GATT(关贸总协定)到WTO再到前述新原则的探讨,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越来越明显的演化方向,即,以微观经济行为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规则,日渐深入地穿透着国家主权,并在相当意义上推动着国家主权的内涵及其行为边界的演化。
比如,《WTO协定》的第16条第(4)款要求每一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