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国的自我超越 (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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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bold">三、海洋霸主的自我超越:从英国到美国
英国从18世纪中期开始直到20世纪初期,都是无可争议的海洋霸主。这个霸主地位是它从荷兰手里抢来的,荷兰在其鼎盛时期,商船吨位占了欧洲商船总吨位的四分之三,以此垄断了东西方海上贸易,积累了巨额财富。
英国为打破荷兰的海上贸易垄断地位,在1651年颁布了《航海条例》,规定只有英国或其殖民地所拥有、制造的船只可以运装英国殖民地的货物,其他国家的制造产品,必须经由英国本土,而不能直接运销殖民地。英国于此挑战的并不是作为抽象原则的海洋自由,而是自由的海洋上荷兰人对于商船的垄断地位。这种挑战带来了绵延的战争,英国既要与荷兰争斗,又要与同样觊觎海上霸主地位的法国争斗。最终,城邦规模的荷兰败给了国家规模的英国;在与法国的争斗中,英国的岛国地位又被证明是一种无法超越的先天优势,它可以资助陆上盟友对抗法国的陆地霸权,自己则放手在海外行动。最终在1756—1763年的“七年战争”中,英国彻底毁灭了法国的海上帝国,成为独霸的海上霸主。
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对英法争霸的战局有着巨大影响。它在成立后不久便成为英国国债的最大买家,极大地便利了英国政府的战争筹款工作,使得综合国力相对较弱的英国,却能够比法国更容易筹到战款,最终将法国拖垮。作为私人银行,英格兰银行必须考虑风险收益比,之所以它敢于大量购买英国国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英国的制度转型所带来的信用基础。1689年的光荣革命,在英国稳定地确立起议会与君主共治的结构,但在英国人看来,这也不是什么颠覆性的革命,只不过是恢复了“英格兰古老的自由”。革命后的议会掌握财政权,国王掌握行政权。在英国,发行国债的决策要通过议会批准,这意味着发行出来的国债有着可靠的国家财政能力做担保;而在法国,由于君主专制制度,国债的发行由君主决定,只以君主本人的筹款能力为担保,风险远高于英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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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相关的历史过程,可参见[英]沃尔特·白芝浩《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英国自由的内政制度使得其国际战略得以顺畅展开,在此已经显示出其世界主义转型的潜力。
“七年战争”结束后没多久,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到19世纪中期,英国成为世界工厂,继军事之后,其经济也成为世界性的领导力量。
工业革命深刻地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和财富分配结构。此前,土地阶层、商业阶层和金融阶层是英国社会中最有力量的群体。包括后两个阶层在内,这些人多半都有贵族身份,都是大地主,他们掌控着议会,操控国家的大政方针。《航海条例》正是在商业和金融阶层的联手下获得了通过,并一直延续下来。1815年,在土地阶层的推动下,英国又通过了《谷物法》,规定国产谷物平均价达到或超过某种限度时方可进口,以保护农业经营者免受外国廉价谷物的竞争。这两部法律对于新兴的工业阶层都是不利的。《航海条例》所带来的航运垄断,提高了制造业对外贸易的物流成本;《谷物法》则提高了英国的谷物价格,进而提高了自由劳动力的成本。工业阶层亟欲改变不利条件,对他们来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入议会,通过议会程序来推翻这两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