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哲学篇:中国历史哲学纲要 (第1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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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殊国家终在内外交困中逐渐崩毁,一个(将实现)普遍性的国家建立了起来,即共产党所领导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构成了第四轮大循环中的第三段小循环,它本身内嵌着一个更小的精神循环。
共产主义革命运动通过抗日战争而逐渐内在化于中国历史进程,在毛泽东的时代,呈现为一种抽象的普遍理想,从革命到“不断革命”,再到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大革命,并在中国获得了一个国家形态作为肉身,肉身从属于那个理想,该理想本身一直维持在一种普遍超越的抽象层面上。无论如何,这种普遍主义为再次将中国作为世界秩序的自变量来思考,提供了超级宏大的精神容量,足以满足继承自古典帝国的普遍主义精神冲动,又完全超越了儒家的地理依赖性,通达全球。
到了邓小平时代,“四个现代化”成为国家的核心目标。“四个现代化”的主体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主义逐渐清晰起来,而作为肉身的国家(民族主义的特殊国家)终于开始呈现出其自主性,中华民族追求现代化这一内在历史目的,获得了现实载体,中国由此迅猛崛起,直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到了今天,小循环的第三阶段,普遍国家对于特殊国家的自我超越已成为历史的内在要求——实现“普世民族主义”。这一自我超越有待进一步实现,各种可能性均处于开放状态,有待于当下的中华民族去勇敢地担当、抉择与创造。
这个未来是开放的,它具体会如何发展无法预言;但基于前述的历史逻辑,对其最终的方向又是可以形成一些基本判断的。
第一,它会是对中国历史内在目的的一个现实化过程。这个自我超越的内在目的,是中国的精神现象学过程的必然方向,不会因为特殊性的利益而被扭曲,至多不过是它的实现会被延宕。
第二,它会是对以共产主义为中介而为中国打开的全球视野的一个继承。这种全球视野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宏大格局的表达,是传统中国的普遍主义理想的一个升级版,需要被弃其形而留其神,为中国再次的自我超越提供必需的精神容量。
第三,它会将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权、价值观念与法律技术内化于中国的精神当中。只有基于这些现代法权,个体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才能实现合题,普遍均质人民的意志外化为一个“法治国”(Rechtsstaat)。以平民社会为基础的古代帝国所走不出来的困境,终于获得化解。这些现代法权观念与技术,就像千年前的佛教一样,会逐渐内化为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西方的文化也在此过程中突破局限,真正获得其普遍性。
欠缺对于传统的接续,自我身份会陷入一种模糊状态;欠缺普世民族主义的格局,则无法理解自己作为世界秩序自变量的体量,从而无法理解世界与自己;欠缺现代法权观念,则无法兑现每个个体的尊严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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