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陆普遍帝国及其绝唱 (第2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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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bold">2.西域的“政治世界”
乾隆征服新疆后所设置的统治制度很值得关注。东疆哈密吐鲁番一带,纳入帝国统治较早,并且汉族移民较多,所以在这里是以州县制进行统治。北疆哈萨克与蒙古部落,率皆游牧,采取如同蒙部一样的札萨克盟旗制。比较特殊而值得关注的是南疆,大清在这里设置了伯克制进行统治。伯克是突厥称号,意为首领、头目,原为南疆旧有制度,现被改造为大清的官僚体制。南疆没有统一的伯克,而是各个地区的伯克直接向驻疆大臣负责。在《回疆则例》中规定,南疆的贵族伯克(下限为四等伯克)以及忠诚的伯克的子孙,愿意的话可以蓄留发辫,四等以下的伯克则禁止蓄留发辫。对于汉族和回族来说,留辫子是个义务;对于维吾尔族来说,则成了恩赐的特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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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参见[美]J.
A.
米华健《嘉峪关外:1759—1864年新疆的经济、民族和清帝国》,贾建飞译,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译组刊印,第251页。">
这样,通过“发辫权”的赐予,帝国统治南疆所需依靠的中介性力量便被构造了出来。
大清也不承认维吾尔社会是个统一的伊斯兰共同体(乌玛)。在南疆,允许阿訇仍然主持各种民事活动如婚丧嫁娶、遗产分配、调停民事纠纷等等,允许阿訇掌握文化教育事业,但是刑法和司法都不允许阿訇干预,新任阿訇由伯克推荐并担保,驻在大臣任命。阿訇被禁止担任伯克,伯克也被禁止兼任阿訇,同时还禁止驻在大臣与阿訇有私人交往。而伯克是作为朝廷任命的行政官员,禁止阿訇、和卓干预行政,也剥夺了他们批评责难伯克的权利。伯克本身则被废除了世袭制,并实行回避制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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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参见[日]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第173—175页。">